@各企业、个体工商户 2022年年报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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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全省市场主体2022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

  2023年1月1日—6月30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2022年度年报时间为2023年3月1日—6月30日)。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该项可选)

  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首页面点击“企业信息填报”,逐项如实填报。

  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通过网上填报。不具备网上填报条件的,可以持营业执照到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逐项如实填写后,提交给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

  1.未按时进行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若满3年企业还未移出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市场监管部门每年都会按照一定比例抽取一定数量的市场主体作为公示信息检查对象,检查公示信息真实性,发现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将不能贷款、投资、出入境、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严重影响个人发展;

  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企业法人等在进行注册新公司、经营、从业任职资格等将被限制;

  5.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后,在企业与他人合作时信用将会遭到质疑,严重影响公司的长远发展。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法提交2022年度年报或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将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吊销登记证。

  2. 填写过程中根据左侧提示信息逐项填写并保存。(实际内容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部分增减。)

  4. 企业填报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存续状态、网址、网站信息均为报送时的信息,其余信息为所报年度12月31日的信息。

  5. 系统已自动关联部分数据,如没有变化则不用再重复填报,点击保存即可;如需修改可点击每个栏目下的修改按钮填写新数据。

  6. 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并公示”、“确定”,完成年报公示;如未点击“提交并公示”,则所填写信息仅保存成功,未进行公示,年报未完成。

  7. 企业发现其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可以于报告当年的6月30日前进入“编辑”页面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