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雪头条:北京丰台法院围绕滑雪引发人身损害纠纷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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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冰雪头条(微信号:bingxuetoutiao)资讯,12月7日,丰台法院以“滑雪引发人身损害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为题召开第二十六期“月说新案”新闻发布会,对该类案件审理情况、案件特点进行介绍,发布典型案例并作出法官提示。

  数据显示,2018年至2022年期间,该院共审理因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80件,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诉讼标的额也在攀升,且案由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

  据长辛店人民法庭庭长周生辉介绍,因滑雪引发人身损害纠纷类案件常常表现出受伤者中年轻人居多、伤害程度偏重、致残率高等特点。同时,滑雪运动本身的高风险性和滑雪场地的复杂多变性也让此类案件审理存在诸多难点。一方面,户外滑雪活动场地范围广,有的滑雪场没有实现监控设备全覆盖,对事故发生过程缺乏完整清晰记录,且侵权行为发生后,受伤人员往往第一时间被送至医院,无法及时取证,从而导致案件事实查明难。另一方面,滑雪者受伤往往由多方原因导致,比如滑雪者技术水平有限、避险能力不足、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他滑雪者不当操作等等,继而导致侵权主体确定难。

  周生辉表示,近年来,滑雪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数量在增长,诉讼标的额也在上升。案件中伤者多为年轻人,超半数受伤者致残。

  周生辉透露,根据丰台法院调研,2018年至2022年期间,丰台法院共计受理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80件。2018年审结9件,2019年审结9件,2020年审结13件,2021年审结14件,2022年审结35件,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起诉案由普遍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或是侵权责任纠纷。

  围绕侵权事实如何查明、因果关系如何确定以及各方主体的责任如何划分等问题,长辛店人民法庭法官石婷婷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详细介绍该院在类案审理中秉持的裁判理念和适用的裁判规则。

  2021年2月,曹某称在某滑雪场滑雪过程中被刘某从后方撞倒,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后曹某申请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曹某主张刘某向其支付医疗费、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器具费等费用。刘某辩称事发时其不知道自己将曹某撞倒,亦不知道曹某受伤,故不同意支付曹某主张的费用。曹某提供证据证明在其受伤后由刘某陪同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本案庭审中,曹某申请证人周某出庭作证。周某陈述其为曹某的滑雪教练,事发当天周某带领曹某在中级雪道上滑行,其在前面领滑,回头看到曹某倒在地上,后查看监控发现撞到曹某的是刘某。周某称其找到刘某后,刘某不承认撞了人,所以其带着刘某查看了监控,后刘某同意带着曹某去了医院。法院从某滑雪场调取的视频资料显示,第一人在正常滑行,后第二人以较快速度从第一人身后滑行至左侧,第二人身体右侧与第一人身体左侧接触,第一人摔倒受伤。曹某及证人均称视频资料中第一人是曹某,第二人是刘某。刘某在庭审中称其在滑雪场没有见到曹某,没有撞到曹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刘某当庭否认撞到曹某,但综合全案证据分析可见,双方当事人此前素不相识,曹某受伤后,滑雪场工作人员通过查看视频锁定刘某并让刘某一同查看视频进行再次确认,在曹某就医过程中,刘某进行过陪同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费,刘某再称其未见过亦未撞到曹某不符合常理。根据二人在事件发生时的方位及滑行顺序,二人均由上而下正常滑行,均应当及时躲避前方、侧方人物,防止发生碰撞。刘某从后方快速滑到曹某左侧,本应与曹某保持安全距离,但其快速接触曹某导致曹某摔倒受伤,刘某对于曹某受伤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在刘某从后方滑行至曹某左侧后才与曹某接触,由于二人滑行路线发生重合,曹某对从侧面滑行至身前的人物亦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由此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鉴于上述考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由刘某对曹某的合法合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案例简析:本案涉及一起较为典型的两位滑雪者发生碰撞造成受伤的事故。滑雪系一项危险性较大的运动,滑雪者应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审慎选择雪道并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在前面的滑行者具有优先权,后者必须与前方滑雪者保持安全距离,进行超越时,必须为被超越者的滑行保留足够的安全空间,当滑雪者进入雪道或在雪道中快速滑行时,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确认所进行的滑行不会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该案件同时反映出,滑雪者在受伤后举证能力较弱,为了便于事实的查明,滑雪者要积极搜集相关证据,滑雪场亦应完善视频设备,为受害者维权提供支持。

  2018年12月,王某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其在坐缆车到达中级道口时,因前方出现事故,某滑雪场工作人员对缆车进行紧急制动,致使王某被甩出车厢。事发后,王某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进行了相关治疗。2021年5月,某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载明王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后误工期考虑90-270日,护理期、营养期考虑60-90日。王某主张某滑雪场应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包括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某滑雪场辩称索道前方有人摔倒,故工作人员紧急刹车,王某被甩出车厢。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滑雪场工作人员对缆车进行紧急制动造成王某被甩出车厢,致使其受伤,故某滑雪场对王某的损害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法院判决某滑雪场对于王某赔偿包括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在内的全部合理损失。

  案例简析:本案属于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滑雪者受伤的纠纷。滑雪场属于经营场所,其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滑雪场应定期维护设施设备、保障其滑雪场设施的安全性,在滑雪场内加强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对设备的维护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滑雪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孙某前往某滑雪场滑雪时,在雪道下段被撞导致腰部疼痛,活动受限,孙某先后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骨折。其间,赵某两次向孙某微信转账并备注为就医费用。孙某的鉴定结论载明:孙某致残程度为十级,致残率为10%。孙某起诉赵某及滑雪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赵某在答辩时否认撞孙某,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某滑雪场认为滑雪本身是高危险运动,其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并提供了监控录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孙某在某滑雪场做“S弯”滑行,即从雪道右侧以呈弧形的形状滑行至雪道中央,当其滑行到雪道中央时与从雪道中央滑行下来的赵某相撞。从监控视频可以明显看出,二人滑行速度都相对较快,同时孙某在以“S弯”滑到雪道中央时,因前方有人,其有小幅急停动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事故发生经过,孙某作为领先位置的滑雪者对于雪道有优先使用权,赵某作为后方滑雪者应当与其保持安全距离,始终控制自己的速度和动作,保持能够随时停下来避开他人或物体,其未能控制自己的滑行速度导致避让不及撞上前方的孙某,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当滑雪者进入雪道或在雪道中进行斜向滑行时,必须仔细观察周围环境,以确认所进行的滑行不会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造成危害,孙某在做“S弯”时以较快的速度从雪道右侧斜向滑行至雪道中央,未能注意观察身后及周围环境,对事故的发生未尽注意义务;其次,除非紧急情况,应当尽量避免在影响他人正常滑行或可能产生冲撞的区域停滞(如雪道中间、道面狭窄等地段),孙某在做完“S弯”动作后,在雪道中央有小幅急停动作,同样违背了滑雪的相应规范,应对事故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赵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孙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某滑雪场为滑雪者提供了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配备了巡逻队,事发后救护人员赶往了事故现场,医务室也为孙某的伤口进行了简单处理,法院认为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无须承担责任。综上,法院对赵某主张的相关费用按责任比例予以确认。

  案例简析:本案的原告按照侵权责任的原则起诉所有潜在的侵权人。难点在于如何认定孙某和赵某的过错责任以及滑雪场在安全保障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本案是通过分析孙某与赵某在相撞前的滑行动作,结合滑雪规则和惯例来认定孙某和赵某的责任。滑雪场应在运营和管理的过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张贴安全须知,在雪场内循环播放安全提示广播,为滑雪者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工具,配备安全检查巡逻队,加强应急处置和救治管理等。在滑雪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滑雪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2月18日,蔡某前往某滑雪场滑雪。当日14时许,蔡某在该滑雪场中级滑雪道滑雪时,下滑过程中,因中级道上有滑雪者坐卧,人员密度过高,且另一个滑板滑雪者为躲避该两人而突然从侧方冲到蔡某前方,蔡某为避免冲撞到打闹的两人及冲出的滑板人员而改变行进路线,躲闪不及冲向了雪道围栏,导致摔伤。蔡某认为某滑雪场未配备足额的雪上巡逻队员,其摔倒系因有滑雪人员在雪道上坐卧嬉戏,某滑雪场未能尽到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应对蔡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某滑雪场则认为蔡某系因体力、技术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摔伤,某滑雪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滑雪过程中,滑雪场中级滑雪道上有人员坐卧,人员密度较高,某滑雪场未及时进行疏导,蔡某在躲避其他滑雪人员时,未能控制好速度和方向,对于蔡某的损害,法院酌情确定蔡某承担50%的责任份额,某滑雪场承担50%的责任份额。

  案例简析:本案的重点是如何认定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滑雪场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滑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情况进行告知和安全警示;对滑雪场的场地和设施设置安全保障措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配备工作人员在场地巡逻,排除潜在的危险因素,有效疏导不同水平的滑雪者,配备医务人员对伤者进行基本的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风险或在侵权发生时减少损害程度等。在发生滑雪事故后,滑雪者认为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滑雪者应对其主张进行初步举证,滑雪场如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应当进行举证。

  雪道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结合司法实践和典型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周生辉建议:滑雪场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场地,配备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及专业的安保人员、救护人员,做好安全指引和宣传,定期维护滑雪设施,及时制止违反安全规范的行为。而滑雪者也要合理评估自身能力,作好安全防护准备,选择适合自身水平与技能的雪道进行滑雪活动。滑雪过程中要合理掌控滑雪速度,保持安全距离,进行合理避让,降低伤害风险。遇到侵权行为时,留存好现场视频、图像等能够证明事发经过的基本证据。

  卢守华区人大代表,丰台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丰台区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委员

  现在滑雪运动受到很多人喜爱,但我们同时也了解到,因滑雪引发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作为人大代表,同时也是一名医务人员,我想提示大家,参加滑雪这项运动时,要对滑雪运动规则有了解,对自身技术有充分认识,保护自己的同时也是保护他人。

  陈强区人大代表,北京景泰旅游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丰台区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本次新闻发布会既对滑雪人员如何保障自身安全进行了提示,也为全体冬季运动爱好者带来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作为冰雪运动行业从业人员,我们将全面加强场地安全管理,为营造安全、欢乐、祥和的滑雪运动环境作出积极贡献,为丰台法院点赞!

  麻永怀区人大代表,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丰台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区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

  滑雪运动越来越普及,随之而来的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希望经营者能够主动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运动者本人应该充分认识到意外伤害的危险性,规范自身的运动行为。希望法院能够像这样多普及法律知识,明确发生意外后,经营者和运动者分别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样能够更有利于滑雪运动的发展和推广。

  在北京滑雪季到来之时,丰台法院针对滑雪引发人身损害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为广大滑雪爱好者作出提示,作为滑雪爱好者的我感觉很温暖。通过新闻发布会,法官就滑雪引发人身损害纠纷案件的类型、原因、特点、争议焦点等做了专业且详细的统计、分析,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提出建议,使滑雪爱好者、滑雪场所经营者能够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个人防护和场所的安全管理,让更多人健康运动、快乐滑雪。

  曹蕾 区人大代表,丰台区右安门医院院长助理兼工会主席,丰台区人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委员会委员

  此次通报会让我了解了滑雪引发人身损害纠纷的相关法律问题,了解了参加滑雪运动的注意事项。希望这些法律知识能够继续普及推广,惠及更多滑雪爱好者。

  为培育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冰雪装备器材制造企业,为我国游客提供更高品质、更多类型、更经济实惠的冰雪装备器材,在冰雪头条支持下,中国旅游研究院(文化和旅游部数据中心)将继续开展2024冰雪旅游装备器材“冰雪国潮30”品牌案例征集工作。2024“冰雪国潮30”研究成果将拟在2024年1月5日举办的“2024中国冰雪旅游发展论坛”发布。